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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無爭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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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的專業領域
當配偶雙方未能就有關子女、妻子贍養費和/或資產分割的任何條款達成共識時,就會對離婚提出異議。這意味著離婚是基於過錯的離婚。
只有在滿足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規定的要求和先決條件後,配偶才能提出解除婚姻的請願書。
要了解有關有爭議的離婚的更多信息,請單擊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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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這個
作者:Dato Chris & Dato Fion
一份完整的實踐指南,包含有關家庭法實踐的見解、程序和样本,供司法人員、法律從業人員、學生或任何想了解更多馬來西亞家庭法(即馬來西亞離婚)的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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