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er Obligations during Movement Contro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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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雇主在 Covid-19 爆發期間的行動管制令期間的指引

冠狀病毒的爆發對該國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自從馬來西亞總理丹斯里·穆希丁·亞辛宣布整個馬來西亞將從 3 月 18 日至 31 日開始實行行動管制令。 2020 年行動管制令的目標是以隔離冠狀病毒爆發的來源。因此,除基本服務外,所有私營和政府企業都被命令在整個運動控制令期間關閉。

這讓許多雇主懷疑他們在行動控制令和 Covid-19 爆發期間的義務和潛在責任。因此,我們提供以下常見問題解答以回答雇主的一般查詢。

問:在行動管制令期間可以經營哪些業務?

答:所有被稱為“基本服務”的企業都可以運營或以最少的活動運營。

問:行動管制令中的“基本服務”指的是什麼?

答:基本服務包括銀行和金融業、電力和能源、消防、交通、郵政監獄、燃料和潤滑生產、煉油、儲存、供應和分配、保健和醫療、固體廢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污水處理、無線電通信(廣播和電視)、電信、水、電子商務、國防和安全、食品供應、野生動物、移民、海關、酒店和住宿,以及部長確定的對公共健康或安全至關重要或至關重要的任何服務或工作。

問:雇主可以要求僱員在行動管制令期間工作嗎?

A: 不可以。雇主不能強迫僱員在此期間工作,因為這會違反行動管制令。

問:如果員工在行動管制令期間同意或自願繼續在該企業工作怎麼辦?

答:非必要業務的雇主有義務確保在此期間沒有員工在工作,否則該營業場所將被視為未關閉並違反了行動管制令。

問: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在家工作?

答:是的,如果有必要的設施可以在家工作,僱員可能需要在家工作,以免雇主因缺乏適當的設施來正確開展工作而承擔潛在的責任。

問:雇主可以在行動管制令期間扣除僱員的薪水嗎?

答:在行動管制令期間,雇主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因為根據 1955 年僱傭法令,扣減被視為非法,並被視為雇主違約,除非雇主已採取。

對於工資不超過 RM2,000 的員工

1955 年就業法令第 24 條不允許雇主在行動管制令期間扣除僱員的工資。

對於工資超過 RM2,000 的員工

如果雙方之間的工作合同符合這種情況,雇主有權扣除僱員的工資,否則,這可能是根本違約。

問:雇主可以要求僱員減薪嗎?

A: 是的,如果生意非常困難,雇主可以與僱員討論減薪,但這應該是在用盡所有合理步驟後的最後手段。

問:在行動管制令期間,雇主可以強制休無薪假嗎?

A: 不可以。在行動管制令期間,雇主不能為僱員強制休無薪假,因為這相當於上文所討論的工資扣除。

問:在行動管制令期間,雇主可以扣除僱員的年假嗎?

答:不能。雇主不得為此使用員工的年假。

問:雇主可能因違反行動管制令而面臨哪些責任?

答: 就初犯而言,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對於第二次或隨後的犯罪,不超過 5 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對於持續的違法行為,在該違法行為持續期間,每天罰款不超過 RM200。

問:員工可以對雇主採取不當的工資或休假扣減措施嗎?

答:是的。雇主可能會觸犯 1955 年僱傭法令中的罪行。如果僱員薪水為 2,000 令吉及以下,可處以不超過 10,000 令吉的罰款。

如果僱員的薪水超過 RM2,000 但不超過 RM5,000,該僱員可以向勞工部投訴。總幹事有權調查僱員提出的投訴

如果僱員的薪水超過 5,000 令吉,僱員可以向總幹事提出投訴,總幹事將嘗試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以達成友好和解,否則將把此事提交給勞資法庭。

除此之外,僱員也可以針對雇主提出推定解僱的訴訟。

因此,建議雇主遵守指引,以防止任何不必要的糾紛或責任。但是,如果您是在此期間遇到困難的雇主,請隨時向我們諮詢。

單擊此處與我們預訂免費諮詢會議。

以上提供的常見問題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具體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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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Covid-19 期間雇主指南的副本(第 1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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