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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履行合同義務?
冠狀病毒的爆發對該國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自從馬來西亞總理丹斯里·穆希丁·亞辛宣布整個馬來西亞將從 3 月 18 日至 31 日開始實行行動控制令。因此,他引起了許多企業的關注,尤其是當他們無法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
我們提供了有關合同方在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可以做什麼的分步指南,尤其是在 Covid-19 爆發期間。
步驟1
不可抗力條款
正確起草的合同應包含不可抗力條款,該條款應包含在合同中,以免除對自然和不可避免的災難(如洪水、火災、地震、戰爭、入侵、恐怖襲擊以及政府命令或法律(如運動控制令))的責任。因此,如果您的義務受到運動控制令的影響,即舉行任何活動等,則合同中的各方義務將被免除或暫停。
如果表現不是受到行動管制令而是Covid-19爆發的影響,那麼就需要看看不可抗力條款是否涵蓋了“流行病”或“大流行”等情況。並非所有義務都會在疫情期間自動解除或可能終止。有必要了解此類義務將如何導致一方在疫情期間無法履約。
請務必檢查不可抗力條款中對一方暫停或終止合同義務的要求。
第2步
挫折
如果合同不包括任何不可抗力,則一方可以通知合同的另一方以破壞整個合同。
合同受挫是由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導致合同及其目標無法執行,即在 Covid-19 或運動控制令爆發期間合同的合法終止。
一方不能僅僅因為履行成本高而引起挫折,因為挫折並不是逃避不良交易的工具。它必須是不可能執行的。
第 3 步
重新談判
在以下情況下,一方可以重新談判合同:-
合同期內因不可抗力事件暫時無法履行合同
部分不可能履行合同
在重新談判合同期間,一方可以考慮加入以下條款:-
延長履行義務的時間
取消政策
性能受限於某些先決條件或條件
通過考慮 Covid-19 爆發情況暫停或終止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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