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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年收入 2,000 令吉及以下的體力勞動者或家庭傭工,1955 年就業法令第 24 條文規定了唯一授權雇主扣除工資的條款:-

  • 雇主因雇主的錯誤而向僱員支付的從應扣除的月份開始的前三個月內多付的工資的扣除額;

  • 僱員因未通知而終止合同而扣除雇主應支付的賠償金;

  • 扣除預付款的工資,前提是預付款不收取利息;和

  • 任何其他成文法授權的扣除額。

必須注意的是,由 MCO 引起的上述情況不屬於 1955 年就業法第 24 條允許雇主扣除工資的任何類別。違反本條規定的雇主可能觸犯 1955 年僱傭法令,罰款不超過 10,000 令吉。

而對於年收入 2,000 令吉或以上的僱員,則沒有法定規定來規範扣除工資。然而,減薪本質上是僱員合同的一種變體,它要求減薪須經僱員同意。如果雇主能夠證明企業處於極度困難的境地,並且在僱員同意的情況下,在用盡所有合理步驟之後,雇主有權降低僱員的工資。未能在減薪前徵得同意可能構成雇主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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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年薪 2,000 美元及以下的僱員,以體力勞動或家庭傭工,1955 年勞工法令第 24 條是唯一授權於雇主合法勞動工資的條例:

  • 雇主錯誤多付給僱員最近的工資;

  • 騙工資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同需付給雇主的費用;

  • 租金預付支,是預支沒有付利息;和

  • 其他書面法律所允許的傷害。

 

如果雇主違反本條的規定,可以以1955年勞工法令第中的告示,由MCO引起的上述情況不落於1955年勞工法令第24條規定可罰不超過一萬年的極限。

 

年薪2000年工資或以上的僱員,沒有法律條例規定的僱員工資,但不代表雇主可以騙取任何僱員的工資。工資是合同里重要的工資。因此,法律僱傭一般要求薪水減少之事都應事先徵詢並得到僱員的同意。如果雇主有充分的理由證明該企業停止停機,並且在盡一切合理的步驟之後,雇主只要同意,雇主就竭盡全力地拒絕其工資。承認前未達成一致可構成雇主違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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